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修繕房屋漏水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81號原告 王淳民 訴訟代理人 謝菖澤 律師
蘇淑珍 律師被告 丁崑麟
鄭丁玉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岳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6萬26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9,4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書記官謝婷婷附表編號訴之聲明項次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計算式1第一項被告應將其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建物、鐵皮、鐵架及圍牆拆除騰空,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3萬4,300元【計算式:1平方公尺(原告主張遭被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3萬4,300元/平方公尺(112年公告現值)=3萬4,300元(見本院卷第19頁)】。自民事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數額待鑑定後補正)。係返還系爭土地之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小計3萬4,300元2第二項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房屋地板、牆面及管線漏水部分修復至無漏水狀態。原告未能提出具體修繕費用相關事證供本院調查,是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65萬元計算。3第三項被告應給付原告117萬5,96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117萬5,967元。合計286萬2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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