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4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訴字第74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羈押於台灣苗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1083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
2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劉興浪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海洛因貳包(淨重拾貳點柒貳公克)、殘渣夾鍊袋肆個均沒收銷燬、注射針筒壹支、刮勺肆支均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安非他命貳包(淨重壹點壹陸公克)沒收銷燬、吸食器壹組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海洛因貳包(淨重拾貳點柒貳公克)、殘渣夾鍊袋肆個、安非他命貳包(淨重壹點壹陸公克)均沒收銷燬。注射針筒壹支、刮勺肆支、吸食器壹組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於民國96年8月10日,在苗栗縣○○鎮○○○路○○○號5樓,分別施海洛因及安非他命各1次。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陳建分審判長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