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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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8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洪幼珍 律師被告甲○○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七號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將坐落於高雄縣○○鎮○○段○○○○號土地90.28平方公尺及其上門牌號碼高雄縣○○鎮○○○街○巷○○號,面積107.36平方公尺之二層建物(下稱系爭房地)遷讓返還原告;被告則抗辯原告是自無所有權源之訴外人陸倩瑩處買受系爭房地,故並未取得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伊才是系爭房地之真正所有權人等語,則本件自仍以原告是否合法買受並取得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為前提要件,又該案件繫於本院96年度訴字第289號案件中。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6年度訴字第289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該案目前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
167號塗銷所有權登記案件審理中,並經兩造聲請並陳明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書記官劉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