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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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抗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34號異議人 魏高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異議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異議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本院105年度抗字第34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前項異議,準用第484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3項定有明文。本件異議人對本院民國105年3月3日105年度抗字第34號裁定具狀表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78案69位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係就前揭裁定提出異議,合先敘明。
二、次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法,業經抗告法院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異議人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10月28日104年度聲字第1146號駁回其聲請迴避之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105年1月8日裁定命其於補正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5年1月15日送達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至9頁)。異議人逾期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至16頁),經本院於105年3月3日以其逾期仍未補正裁判費抗告為不合法而裁定駁回之,於法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本院上開駁回抗告裁定不當,聲明異議,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又按法官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但其聲請因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或第34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或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項定有明文。異議人雖於提起本件異議時聲請本件合議庭法官迴避,復謂本件合議庭法官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第33條第2項規定云云,然本件合議庭法官並未就同一事件參與下級審之裁判,而無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所指「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之應自行迴避事由,異議人亦未提出證據釋明有何迴避之原因,核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為之,揆諸上開規定,自毋庸停止本件程序,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莉雲
法官陳容正法官吳素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書記官劉美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