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簡字第3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簡字第3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苗簡字第382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鳳霞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4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鳳霞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均含包裝袋,驗餘淨重合計零點壹壹參玖公克)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證據名稱另補充「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102年11月27日苗所政字第0000000000號函」。
二、審酌被告持有毒品之原因、手段、種類、數量,對個人、家庭、社會所生危害,犯罪後坦白承認之態度,暨其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另就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宣告沒收銷燬(含包裝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8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1450號被告黃鳳霞女5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三灣鄉○○村00鄰○○路0巷00號(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
分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鳳霞前曾因犯多次竊盜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於民國101年12月16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2年11月5日19時許,在苗栗縣頭份鎮某處,向年籍不詳綽號「 阿國 」之友人以新臺幣1,000元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小包,欲供己施用而非法持有上開毒品。嗣於翌(6)日17時45分許,因另案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下稱苗栗看守所),經苗栗看守所執勤人員辦理新收入所檢身時,查獲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淨重0.1187公克。
二、案經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黃鳳霞於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㈡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小包淨重0.1187公克。
㈢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103年1月27日憲直刑鑑字0000000000號函暨鑑定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扣案之毒品,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檢察官林慈雁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書記官王素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附錄本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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