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6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六○○號
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八九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日~B法院書記官魏淑娟~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永樂台產股份有限公│陽信銀行吉林分行│八十九年五月五日│壹萬伍仟叁佰元│#0000000││││司 陳進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