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3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3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3945號債權人 陳姵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家鈞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吳家鈞借款新臺幣5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
:借據、支票、本票),或匯款收據、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吳家鈞所有。
㈡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吳家鈞之釋明資料。
㈢提出生活費新臺幣29,825元之計算式及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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