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322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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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32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32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