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2號
聲請人 黃瑛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附表:
證券字號
股數
83-NX-00470922-4
240股
84-NX-00508815-5
36股
84-NX-00539025-3
19股
85-NX-00572973-9
14股
86-NX-00599219-1
265股
87-NX-00620077-0
57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