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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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交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原告 萬楊金鳳
萬寶珍 萬寶廩 萬寶豐 被告 陳閔龍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翁儀齡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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