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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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聲請人 曾雪英 即債務人代理人 許正次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雪英自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4年間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臺灣銀行提出協商,因他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參與協商,以致協商不成立,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前曾於104年4月16日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債務協商,聲請人因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參與協商,以致協商不成立等情,有臺灣銀行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在卷可憑。
(二)聲請人自102年度起至103年度止,收入分別為610,834、689,431元,尚積欠金融機構債務總金額為978,554元,而其除前述所得外,名下有車一輛、房一棟,別無其他財產等情,有聯徵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本院卷第14-16頁、第35-58頁)可佐,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係一般消費者,現服務於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每月薪資4萬餘元,積欠金融機構債務總金額為978,554元,其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其中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未逾1,200萬元,且前雖與債權銀行協商未能達成協議,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五、本件司法事務官於進行更生程序、協助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時,應注意更生方案需酌留債務人生活上應變所需費用,並依社會常情衡量債務人之償債能力,依此協助債務人擬定公允之更生方案,始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重建債務人經濟生活之立法目的,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士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書記官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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