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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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661號聲請人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鎮國 相對人 金復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將債權讓與之事通知相對人,對相對人欲寄發之如附件通知函所示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遷移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現設籍臺中市東區區戶政事務所,聲請人按該址寄送信函,經郵政機關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影本、退件信封原本及本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是聲請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洵堪認定。是本件聲請核與上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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