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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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1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許福財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福財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於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本件駁回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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