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44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
樓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
理由
一、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於95年8月26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莊明達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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