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再微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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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再微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微字第1號再審原告 黃仁傑 再審被告 許火利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民國
104年12月2日本院104年度小上字第14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再審原告主張廢棄本院上開確定判決之再審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項、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502條第1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書記官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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