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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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2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8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四罪、竊盜罪、攜帶兇器竊盜二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編號2-4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97年8月1日│97年8月20日│97年8月22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機關│97年度毒偵緝字第434、│97年度毒偵字第8145、│97年度毒偵字第8145、││年度案號│435、436、437號、97年│8171、8173號│8171、8173號│││度毒偵字第7158、7541號│││├─┬────┼───────────┼───────────┼───────────┤│最│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4551號│97年度審訴字第5267號│97年度審訴字第5267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11月25日│97年12月9日│97年12月9日│├─┼────┼───────────┼───────────┼───────────┤│確│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4551號│97年度審訴字第5267號│97年度審訴字第5267號││決├────┼───────────┼───────────┼───────────┤││確定日期│97年12月22日│97年12月29日│97年12月29日│├─┴────┼───────────┼───────────┴───────────┤│備註│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2921號│││98年度執字第1495號││└──────┴───────────┴───────────────────────┘┌──────┬───────────┬───────────┬───────────┐│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攜帶兇器竊盜│├──────┼───────────┼───────────┼───────────┤││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10月││宣告刑├───────────┤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編號2-4原定應執行有期│日│編號6、7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97年8月28日│97年8月13日│97年8月9日│├──────┼───────────┼───────────┼───────────┤│偵查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8145、│97年度偵字第27401號│97年度偵字第14679號│││8171、8173號│││├─┬────┼───────────┼───────────┼───────────┤│最│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5267號│97年度易字第1377號│98年度易字第13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12月9日│98年1月19日│98年1月23日│├─┼────┼───────────┼───────────┼───────────┤│確│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5267號│97年度易字第1377號│98年度易字第13號││決├────┼───────────┼───────────┼───────────┤││確定日期│97年12月29日│98年2月23日│98年3月2日│├─┴────┼───────────┼───────────┼───────────┤│備註│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2921號│98年度執字第4132號│98年度執字第1640號│└──────┴───────────┴───────────┴───────────┘┌──────┬───────────┬───────────────────────┐│編號│7││├──────┼───────────┤││罪名│攜帶兇器竊盜││├──────┼───────────┤│││有期徒刑10月│││宣告刑├───────────┤│││編號6、7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97年8月10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14679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易字第13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月23日││├─┼────┼───────────┤││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易字第13號│││決├────┼───────────┤│││確定日期│98年3月2日││├─┴────┼───────────┤││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164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