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42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于耀文┌───────────────────────────────────────────────────┐│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77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曼琳飾品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35,360元│CR0000000│85年3月10日││││限公司北門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