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51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玄贈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玄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楊玄贈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7萬元確定,並於民國105年1月27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6年9月1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6
2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書記官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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