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4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96年度易字第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羈押在案。
二、查被告因所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4日發布通緝,於96年9月16日為警查獲解送至本院,經法官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羈押。然因被告尚有另案判決已確定亟待執行,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命警執行拘提,員警於同日亦將被告解送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由內勤檢察官訊問後諭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是被告已無逃亡之虞,本件原羈押之原因已消滅,應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陳銘壎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