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54號聲請人樂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宏寬 訴訟代理人 陳玉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4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惠琪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書記官王嘉蓉┌──────────────────────────────────────┐│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5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富昕股份有│合作金庫商│106年10月15日│351,705元│FA0000000││││限公司│業銀行雙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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