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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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181號上訴人 曾伯樞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 律師
吳意淳 律師被上訴人 謝明叡
謝昭弘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志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已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1月17日下午2時25分宣判。惟因本件尚有待原審處理判決脫漏部分,應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蕭錫証
法官劉逸成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