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7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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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27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怡得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車承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榮先 即保順大藥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郭榮先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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