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8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理人 彭明珠 相對人即債務人為烽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睿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陸仟參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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