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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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94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建琪
林建蘭 林建琴 楊學珍 楊金聲 被上訴人即被告 簡美玉
簡聰馨 簡聰彬簡泰茂 之承受訴訟人) 王簡豔齡 (簡泰茂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本院於民國
104年8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因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依法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57372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書記官范升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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