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03年度訴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東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2年度毒偵字第771、844、1118號),並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鍾世芬書記官楊雅芳通譯沈維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劉東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2、3、6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零零陸捌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塑膠鏟管壹支均沒收;所處如附表編號1、4、5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含包裝袋叁只,驗餘淨重共零點壹叁叁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壹組、塑膠鏟管壹支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劉東和曾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於89年10月12日出所,嗣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字第207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另於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裁定送強制戒治而入所執行戒治,嗣經本院裁定停止戒治交付保護管束,於91年3月7日停止戒治出所,而於91年8月
1日期滿執行完畢;刑責部分則由本院以90年度虎簡字第17
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另於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虎簡字第256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二案接續執行,於94年6月6日縮短刑刑期執行完畢。又於96年間,因竊盜、施用毒品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344號、96年度易字第336號、96年度訴字第597號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10月、6月、6月、1年、1年、8月、1年(減為6月)、8月(減為4月)確定,嗣因減刑條例實施,前開案件再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894號裁定就96年度易字第344號之2罪減刑各2分之1後,併與其他案件所宣告之刑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又15日確定,於99年5月14日縮短刑期付保護管束假釋出監,嗣因撤銷假釋,尚餘殘刑11月又24日;另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506號、99年度訴字第587號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8月確定,復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2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與上開殘刑接續執行,於101年10月2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劉東和仍不知悔改,分別於附表編號1、2所示之時間內,以附表編號
1、2所示之方式,為附表編號1、2所示之犯行。嗣於10
2年4月27日13時50分許,為警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強制採尿許可書,通知劉東和至大埤分駐所配合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及嗎啡陽性反應,而悉上情。又於附表編號3、4所示之時間內,以附表編號3、4所示之方式,為附表編號3、4所示之犯行。嗣於102年7月14日22時10分許,員警在雲林縣○○鄉○○○○道27公里處發現劉東和駕駛 吳健宏 失竊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而上前盤查,當場查獲劉東和所有供己施用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068公克)、第二級毒因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共0.133公克),及供施用毒品所用之注射針筒1支、吸食器1組及塑膠鏟管1支,並徵得劉東和同意後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另於附表編號5、6所示之時間內,以附表編號5、6所示之方式,為附表編號5、6所示之犯行。嗣於102年8月20日20時許,為警在劉東和位於雲林縣大埤鄉○○村○○0號住處前查獲其竊盜重機車案件,並經警徵得其同意後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51條第5款、第9款。
四、沒收銷燬及沒收之說明:扣案之粉末1包(驗餘淨重0.0068公克),鑑定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另扣案之顆粒3包(驗餘淨重共0.133公克),鑑定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有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案件編號00000000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憑附卷可憑,足見上開扣案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分別在附表編號3、4所示罪名項下諭知沒收銷燬之;又鑑定毒品時,一般係以傾倒之方式,將包裝袋內之毒品倒出與包裝袋分離而秤重,必要時亦會輔以刮杓取袋內粉末,然無論依上述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海洛因殘留,業經法務部調查局於93年3月19日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函釋在案,此為本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另見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3739號、第7354號、98年度臺上字第7509號、99年度臺上字第2476號判決意旨)。前揭扣案並送鑑之海洛因1包、甲基安非他命3包,用以包裝、裝放前揭毒品之包裝袋部分,實難以與其內所殘留之微量毒品完全析離,自應全部視為毒品,而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分別在附表編號3、4所示罪名項下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驗罄部分,已失其違禁物之性質,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另為警所扣得之注射針筒1支、吸食器
1組及塑膠鏟管1支,則係被告劉東和所有且供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分別在附表編號3、4所示罪名項下宣告沒收之。
五、協商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
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等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規定者(以上均簡稱但書情形),不在此限(即有但書情形,依法仍得上訴)。
六、本件如有上述但書情形,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書記官楊雅芳
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書記官楊雅芳附表:
┌──┬─────────┬──────────────┐│編號│主文之罪名及宣告刑│施用時間、地點及方式│├──┼─────────┼──────────────┤│1│劉東和施用第二級毒│劉東和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品,累犯,處有期徒│安非之犯意,於102年4月27日│││刑肆月,如易科罰金│6、7時許,在其位於雲林縣大埤│││,以新臺幣壹仟元折│鄉○○村○○0號住處內,以將│││算壹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2│劉東和施用第一級毒│劉東和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品,累犯,處有期徒│因之犯意,於102年4月27日10│││刑捌月。│、11時許,在其前揭住處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水置入注││││射針筒內注射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3│劉東和施用第一級毒│劉東和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品,累犯,處有期徒│因之犯意,於102年7月14日12│││刑捌月。扣案之第一│時許,在其前揭住處內,以將第│││級毒品海洛因壹包(│一級毒品海洛因摻水置入注射針│││含包裝袋壹只,驗餘│筒內注射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淨重零點零零陸捌公│級毒品海洛因1次。│││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塑膠鏟管壹支均沒收││││。││├──┼─────────┼──────────────┤│4│劉東和施用第二級毒│劉東和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品,累犯,處有期徒│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2年7月│││刑肆月,如易科罰金│14日15、16時許,在雲林縣古坑│││,以新臺幣壹仟○○○鄉○○村○○路旁,以將第二級│││算壹日。扣案之第二│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點火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叁包(含包裝袋叁只│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驗餘淨重共零點壹│次。│││叁叁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壹││││組、塑膠鏟管壹支均││││沒收。││├──┼─────────┼──────────────┤│5│劉東和施用第二級毒│劉東和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品,累犯,處有期徒│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2年8月│││刑肆月,如易科罰金│19日20、21時許,在其前揭住處│││,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算壹日。│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6│劉東和施用第一級毒│劉東和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品,累犯,處有期徒│因之犯意,於102年8月20日15│││刑捌月。│時30分許,在其前揭住處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水置入注││││射針筒注射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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