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56號原告 郭林鈴江 原告 李沐屏 原告 李淮安 兼上二原告共同法定代理人 李俊標 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奇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38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書記官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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