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62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62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626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林宏達 債務人 陳虹羽 (原名: 陳虹雲
一、債務人林宏達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壹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林宏達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虹羽即陳虹雲給付之。
債務人林宏達、陳虹羽(原名:陳虹雲)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8452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一)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林宏達於094年02月01日,邀同債務人陳虹羽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78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094年02月01日起至099年02月01日止。詎料債務人林宏達於096年10月0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債權人如對債務人林宏達之財產執行無效果,由債務人陳虹羽給付之。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3626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宏達│自民國96年10│至民國110年7││││189146││月1日起│月19日止,按││││元│││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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