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4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承翰被告高照福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曾德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承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林承翰因被告高照福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依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李桂英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