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1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1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19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楊維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玖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楊維德於民國93年2月13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約定利息按年利率11.88%計息,詎料債務人楊維德僅繳納本息至94年12月4日止,現尚有本金285,918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之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期,因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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