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78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王意清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均著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王意清已於民國108年8月10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本件駁回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