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1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曾淑玲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聲請經核現金卡申請書及約定書,債務人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則為何本件請求本金為394,605元?是否有調整額度?請釋明之,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