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85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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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8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853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務人 曾義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本金新臺幣伍拾參萬捌仟柒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按本金金額之百分之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曾義欽於105年7月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5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按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目前為年利率1.07%)加2.98%機動計息,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予聲請人,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雙方立有信用借款約定書一紙為憑(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十二條第一項)。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八條)。
(二)信用貸款約定書條特約條款中第八條中約定「自本借款於撥款日起6個月內,清償全部借款或部分借款,按清償全部借款或部分借款當日所償還之本金金額之4%計付提前清償違約金」,本筆借款撥款至今債務人僅繳款2期,因係可歸責債務人事由致提前到期,債務人自須給付提前清償違約金,計算方式:請求本金538,702元*0.04=21,548元。
(三)惟債務人對上開債務僅繳款至105年9月28日止即未依約定還款,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經聲請人向債務人催討,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利息未償。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曾義欽│自民國105年9│至民國105年1│年利率4.05%│││538,70││月28日起│0月28日止││││2元│├──────┼──────┼───────┤││││自民國105年1│至民國106年7│年利率4.86%│││││0月29日起│月28日止│││││├──────┼──────┼───────┤││││自民國106年7│至清償日止│年利率4.05%│││││月29日起│││└──┴───┴─────┴──────┴──────┴───────┘※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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