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2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2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錦篁 相對人即債務人華陽汽車服務商行法定代理人 蔣侑生 即 蔣濟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柒萬柒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即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票據法第133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提出票據號碼為AC0000000、AC0000000號之支票,其提示日即退票日分別為民國105年2月1日、105年10月31日,有前開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在卷可稽。則依前開條文規定,債權人依票據法律關係僅得請求分別自提示日即105年2月1日、105年10月31日起計算之利息。是債權人請求前開提示日前之利息部分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利息附表:│├──┬────────────┬────────────┬──────┤│編號│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民國)│利息利率│││(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001│300,000元│105年2月1日│6│├──┼────────────┼────────────┼──────┤│002│212,500元│105年10月31日│6│├──┼────────────┼────────────┼──────┤│003│265,000元│105年1月25日│6│└──┴────────────┴────────────┴──────┘※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