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0040號債權人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柏建銘 非訟代理人 楊凱翊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周佳蓉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1年9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其簽立契約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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