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54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5477號債權人 鄭立明 債務人 許文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文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87,000元之計算依據(依債權人所提執行命令記載,執行債權金額為新台幣23,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另給付執行費用新台幣1,951元。)。
二、債務人許文煌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