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51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18號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審酌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施用毒品罪,且犯罪行為之時間相緊接,以施用毒品既具成癮性,被告各次施用毒品行為間自非各自獨立之偶發性犯罪,且施用毒品僅屬抽象危險,數次施用對法益侵害亦難認有何顯著加重之情形,依前揭說明,本院於定其應執行刑時,自應為被告有利之考量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美虹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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