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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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交付文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80號原告 吳美芳 訴訟代理人 陳麗珍 律師被告 岳美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文件事件,原告起訴固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交付王學禮之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係為向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聯人壽公司)申請身故保險金之理賠,依其權利之內涵,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又原告所陳報之保險契約均為投資型保險,保單帳戶價值並非固定不變,身故保險金之數額須待實際申請時始能確定等情,有安聯人壽公司民國104年12月24日安總字第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勝訴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尚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3,000元,尚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岳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書記官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