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22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2253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林欣平 債務人 林欣儒 債務人 林欣田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林榮忠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許惠玲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叁拾肆萬陸仟貳佰叁拾陸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