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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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4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執聲字第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色情光碟片參拾片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犯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偵字第5321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扣案之色情光碟片30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偵字第532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5年度上職議字第6007號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扣案之色情光碟片30片為被告所有係供其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麗容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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