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行執字第3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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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行執字第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行執字第35號聲請人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代表人 張明德 債務人 葉典霖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葉典霖間強制執行事件,提起強制執行之聲請,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以上者,執行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1/7,亦即每百元徵收0.8元,畸零數未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之金額為48,000元,應徵收執行費384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應予補正。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書記官簡芳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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