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14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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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1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614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熊皓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壹萬玖仟零叁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熊皓正於民國92年7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8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
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2年7月9日起至95年7月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2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5年9月5日止累計571,138元未給付,其中284,210元為本金;286,844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熊皓正於90年5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90年5月16日起至95年5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5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5年9月
5日止累計47,900元未給付,其中21,026元為本金;22,894元為利息;3,98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614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熊皓正│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25%│││284210││9月06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熊皓正│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5%│││21026││9月06日││計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