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02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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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0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6027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非訟代理人 吳佳蓁 債務人 李秀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萬貳仟柒佰壹拾肆元及新臺幣伍拾萬捌仟陸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秀珍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向債權人借得新臺幣2,900,000元正,借期至123年10月31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依債權人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0.83%機動計付;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二)、緣債務人李秀珍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向債權人借得新臺幣600,000元正,借期至113年10月31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依債權人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0.83%機動計付;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三)、詎債務人李秀珍自民國105年06月30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共計欠貸款本金新臺幣3,211,375元正及所示之遲延利息等,依借款約定書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人應立即償還,惟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准依督促程序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護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二、放款往來明細查詢
三、債務人最新戶謄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602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秀珍│自民國105年6│自民國105年7│年息1.98%計算│││270271││月30日起│月29日止│遲延利息│││4元│├──────┼──────┼───────┤││││自民國105年7│自民國106年4│年息2.376%計算│││││月30日起│月29日止│遲延利息││││├──────┼──────┼───────┤││││自民國106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1.98%計算│││││月30日起││遲延利息│├──┼───┼─────┼──────┼──────┼───────┤│002│新臺幣│李秀珍│自民國105年6│自民國105年7│年息1.98%計算│││508661││月30日起│月29日止│遲延利息│││元│├──────┼──────┼───────┤││││自民國105年7│自民國106年4│年息2.376%計算│││││月30日起│月29日止│遲延利息││││├──────┼──────┼───────┤││││自民國106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1.98%計算│││││月30日起││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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