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07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岦多威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四紙。
二、相對人之最新變更登記表,表明其正確法定代理人,若已變更,請更正聲請狀之記載。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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