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579號原告 張永和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租賃權存在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前段規定,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查據原告提出之租賃契約,兩造所訂租賃期間自民國101年5月8日起至106年5月7日止共5年,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8,000元。原告請求確認該租賃權存在,則原告請求確認租賃權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1,080,000元(計算式:18,00060),依前揭規定,本件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恭利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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