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85號聲請人 蔡嘉裕 代理人 王惠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而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8年6月1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上開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8年6月1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司法最新動態訊息內容1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8年12月20日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本文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附表:
┌─────────────────────────────────────────┐│股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8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0NZ-0000000-0│普通股│1│23││├──┼─────────────┼────────┼────┼───┼──┼───┤│0002│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1NZ-0000000-0│普通股│1│41││├──┼─────────────┼────────┼────┼───┼──┼───┤│0003│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2NZ-0000000-0│普通股│1│35││├──┼─────────────┼────────┼────┼───┼──┼───┤│0004│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6NZ-0000000-0│普通股│1│31││├──┼─────────────┼────────┼────┼───┼──┼───┤│0005│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普通股│1│133││├──┼─────────────┼────────┼────┼───┼──┼───┤│0006│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普通股│1│79││├──┼─────────────┼────────┼────┼───┼──┼───┤│0007│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普通股│1│44││├──┼─────────────┼────────┼────┼───┼──┼───┤│0008│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普通股│1│46││├──┼─────────────┼────────┼────┼───┼──┼───┤│0009│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普通股│1│58││├──┼─────────────┼────────┼────┼───┼──┼───┤│0010│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普通股│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