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70號聲請人赫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琬蓉 代理人 廖偉竣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書記官翁仕衡┌───────────────────────────────────────────────────┐│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37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彩虹餘文化事業有限│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40,000元│DA0000000│101年11月20日│││公司│限公司天母分公司││││├─┼─────────┼─────────┼─────────┼─────────┼─────────┤│2│彩虹餘文化事業有限│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8,000元│DA0000000│101年11月20日│││公司│限公司天母分公司││││├─┼─────────┼─────────┼─────────┼─────────┼─────────┤│3│彩虹餘文化事業有限│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21,000元│DA0000000│101年11月20日│││公司│限公司天母分公司││││├─┼─────────┼─────────┼─────────┼─────────┼─────────┤│4│彩虹餘文化事業有限│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6,000元│DA0000000│101年11月20日│││公司│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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