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管理委員當選無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05號原告 李夷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應天 等5人間請求宣告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被告陳應天、 傅誠汪滋遠周金榮邱民華 等5人當選經國新城H社區第七屆管理委員會委員無效」,核屬於財產權訴訟(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號裁判參照),惟因其訴訟標的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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