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7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建鋐 、 謝林網 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柒佰壹拾壹元(土地面積9,33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7,228元×持分16/10000+房屋現值303,800=411,711,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