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206號聲請人台灣文經科技暨健康觀光協會法定代理人 蕭肇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57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 賴聰朗 所簽發之本票,因遺失而聲請公示催告,依聲請人民國99年12月28日陳報狀所述該本票並未記載付款地,記載之發票地係發票人之戶籍地為桃園縣中壢市○○里○○路○○巷○號四樓,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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