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2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樹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98號,偵查案號:100年度偵字第47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新臺幣壹仟元紙鈔壹張(票號:GX022915EX號)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警員於民國100年4月4日下午3時許,在新竹市○○街○○號,查獲被告陳明樹涉嫌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惟經本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被告主觀並無行使偽鈔之故意,而於100年6月1日以100年度偵字第4712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
而扣案之面額1,000元紙鈔1張,經送中央印製廠鑑定結果,認定係屬偽造,有中央印製廠100年4月27日中印發字第1000001496號函暨檢附鑑定報告在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明樹所涉犯偽造貨幣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6月1日以100年度偵字第47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揭案號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足稽。該案所查扣之1,000元紙鈔1張(票號:GX022915EX號,保管字號:100年度保管字第68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4712號偵查卷第18頁),經送鑑定後認屬偽造紙幣,有中央印製廠100年4月27日中印發字第1000001496號函暨檢附鑑定報告存卷可參(見同上偵查卷第8至9頁),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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